- 审计的分类
根据审计实施主体和审计监督权来源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种。
国家审计是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开展的审计监督活动,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审计署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厅(局)。
内部审计是指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会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组成注册会计师协会(社会团体)。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与联系
- 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国家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服务国家和社会,维护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服务组织自身发展,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实现组织发展目标。社会审计的工作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表审计意见。
二是工作依据不同。国家审计的工作依据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等。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社会审计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
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国家审计的权限由法律法规赋予,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的权限主要由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审计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组织治理层制约。社会审计的权限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其权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 三者之间的联系:
一是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存在着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是国家审计应当有效运用内部审计成果,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有效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重要力量。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和自我约束机制,其工作越有效,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和绩效低下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国家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也就越高。
三是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审计组织购买审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根据相关规定,也可购买社会审计服务。